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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政办发〔2012〕238 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
〖 2012-11-15 | 点击 4448 〗

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
市民政局
(2012年11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让更多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政府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享受补贴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360元;
(二)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360元;
(三)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360元;
(四)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200元;
(五)年满70周岁,低保、低收入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户每月补贴200元。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补贴对象如同时符合《无锡市市区高龄贫困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办法》的条件,由其选择服务方式并获得相应补贴。
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因其子女长期在外地(即不在崇安、南长、北塘、滨湖、新区、锡山、惠山等七区范围)工作、生活,得不到照顾。
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是指老人因其子女在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属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聋哑人除外),得不到照料。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依赖他人护理,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第五条  审核审批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填写《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经居(村)委会调查评估、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每月发给相应面值的“居家养老服务券”。补贴对象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的需求安排服务人员,并上门为补贴对象服务。当年的服务券必须于当年消费完毕,隔年作废。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进食、个人卫生、穿衣、排泄、移动及行走等事项)、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在社区公示栏及老人居住地两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镇)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
(五)街道办事处(镇)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服务券加盖街道办事处<镇>章)及当年度《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见附件2)。
(六)申请人与定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选派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服务情况记录在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上。服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居家养老服务券,每月依据服务券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兑现一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将上月发生的服务券汇总后,凭服务协议及复印件,向街道办事处(镇)结算服务费用。街道办事处(镇)每月与区民政局进行结算。
(七)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定期检查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镇)。
(八)享受补贴的人员出现迁移(市区范围)、死亡等情况,经核实后办理转移、停发手续。
(九)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应建立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慈善募集资金。其中: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70%,锡山区、惠山区财政承担100%。
  第七条  结算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区民政局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审核表》(见附件3)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名单》(见附件4),各一式四份,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季末5日内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转报,市财政局按标准及市承担比例将补贴资金下拨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区民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财政局是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
(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委会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并公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要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引入家政、餐饮等社会行业中介组织参与服务,着力培育规模化、品牌化的专业组织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信息化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纳入“无锡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五)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锡民福〔2007〕67号、锡财社〔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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